2020續簽美國過期的簽證,還需要重新不用面籤嗎?

釋出時間:2020-01-20 01:44:36 來源於:走四方旅遊網 閱讀量:12936
     美國簽證都是有一定期限的有效期的,有效期之內簽證持有者能夠正常使用美國簽證,但是一旦有效期到期簽證就失去了相應的效力,此時就需要續簽了,可是就算對拿到過美國簽證的申請者來說,再次參加美國簽證面籤也是一件很“折磨”人的事,那麼續簽過期美國簽證還需要重新面籤嗎?
 
 
如果你之前的簽證為B類(臨時商務/旅遊觀光)、C-1類(過境)、D類(乘務員/船員)、F類(學生)、J類(交流訪問學者)、M類(非學術型學生)或O類(傑出人才),則你的當前簽證必須有效,或過期不超過48個月。
 
如果你的護照上有兩個失效簽證,只要簽證過期時間不超過48個月,你可以依據二者之一(第一個或最近失效的簽證)申請代傳遞服務。
 
如果你是續簽H-1、H-4、L、P-1或P-2類簽證,則你的當前簽證必須有效,或過期不超過12個月。
 
那麼哪類簽證可以使用代傳遞服務呢?
 
不能多次使用L-VISA(內部轉移)申請一次性使用L-VISA..
 
如果申請I類簽證(記者和媒體簽證)、P-3類簽證(娛樂/表演簽證)或H-2B類簽證(非技能工作者簽證),則無法使用代傳遞服務。
 
要符合續簽代傳遞服務條件,F-1類簽證申請人需要繼續在已入讀的美國學校或機構學習,而J-1類簽證申請人需要繼續參加以前的交流項目。
 
如果您的簽證上註明“已接受過行政審理(clearance?received)”,則無法使用代傳遞服務。但再次申請b-1, b-2, b-1/b-2, f-1以及j-1類簽證除外。
 
對於註明“已接受過行政審理(clearancereceived)”的B-1,B-2,B-1/B-2類簽證,簽證上的行政審理日期必須在過去的12個月以內。
 
對於註明“已接受過行政審理(clearancereceived)”的F-1類簽證,簽證上的行政審理日期必須在過去的48個月以內。
 
對於註明“已接受過行政審理(clearancereceived)”的J-1類簽證,簽證上的行政審理日期必須在過去的24個月以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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